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基础培训教员的职责如下:

按照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并对教学质量负责;

将培训所需要的民用航空情报知识、技能传授给受训人;

适时对受训人进行评价,指出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

每次教学活动结束后,填写教学记录;

对教学效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教学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