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章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第六节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 第六节 第三章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第六节 运行管理 第五十五条 设置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通用机场承担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运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五十六条 设置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通用机场应当保证通用航空导航设备运行符合民用航空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保证空间导航信号连续、稳定、可靠。 第五十七条 设置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通用机场应当按照规定的导航频率、识别和功率限值开放使用,不得影响其它导航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五十八条 设置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通用机场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有关规定和通用航空导航设备使用手册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持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第五十九条 设置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通用机场应当妥善保存通用航空导航设备投产、运行、维护与维修记录和飞行校验报告。 第六十条 通用机场如需取得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的,其设置的导航设备开放应当按照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进行管理。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