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撤除需要备案的,应当在设备撤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备案:

按照本规定附件6填写的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备案表;

撤除导航设备的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