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章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第五节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五节 第三章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第五节 撤除管理 第五十条 已获得投产开放许可的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通用航空导航设备撤除: 第五十一条 申请通用航空导航设备撤除,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受民航局委托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第五十二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通用航空导航设备撤除许可的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 第五十三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证件送达… 第五十四条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撤除需要备案的,应当在设备撤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备案: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