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第三节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节 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 第三节 定期开放管理 第十八条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应当按照规定的飞行校验周期进行定期校验。 第十九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根据定期校验结论,确定是否开放使用设备。 第二十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在定期校验结论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按照本规定附件3填写的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定期开放备案表、定期校验飞行校验报告报所在地的民航地区…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