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2007年) 第六章 调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2007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调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 在调查的任何阶段,负责组织调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国家和部门以及国际民航组织,提交加强航空安全的建议。 收到安全建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安全建议的落实情况向负责组织调查的部门报告。 负责组织调查的部门应当将安全建议的落实情况告知提出建议的国家。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