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2007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组织调查的部门可以就调查报告草案向下列有关单位和个人征询意见:

参加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与事发有关的当事单位和当事人;

其他必要的单位和个人。

被征询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收到征询意见通知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组织调查的部门。对调查报告草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写明观点,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组织调查的部门应当将征询的意见交给调查组研究。调查组组长应当决定是否对调查报告草案进行修改。调查报告草案修正案及征询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一并提交组织调查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