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2007年) 第六章 调查报告 第三十七条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2007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调查报告 第三十七条 调查报告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结论; 安全建议; 必要的附件; 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