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2007年) 第五章 调查 第三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200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调查 第三十四条 民航总局事故调查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其他组织事故或事故征候调查的国家或地区的要求,提供所掌握的与调查有关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