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200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组成员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为了调查以外的目的对外公开下列信息:
调查过程中获取的有关人员的陈述记录;
与航空器运行有关的所有通信记录;
相关人员的医疗或私人资料;
驾驶舱语音记录及其记录文本;
与空中交通服务有关的所有记录;
原因分析资料,包括飞行记录器分析资料和技术会议记录。
上述信息仅在与事故或事故征候分析有关时才可纳入调查报告或其附录中,与分析无关的部分不得公布。
调查过程中获取的有关人员的陈述记录;
与航空器运行有关的所有通信记录;
相关人员的医疗或私人资料;
驾驶舱语音记录及其记录文本;
与空中交通服务有关的所有记录;
原因分析资料,包括飞行记录器分析资料和技术会议记录。
上述信息仅在与事故或事故征候分析有关时才可纳入调查报告或其附录中,与分析无关的部分不得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