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200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对事故或事故征候调查中需要试验、验证的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组织调查的部门应当满足调查组提出的试验、验证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由调查组组长指派调查组成员参加试验、验证工作。
采用摄像、拍照、笔录等方法记录试验部件的启封和试验、验证过程中的重要、关键阶段。
试验、验证结束后,试验、验证的部门应当提供试验、验证报告。报告应该由操作人、负责人和调查组成员签署。
组织调查的部门应当满足调查组提出的试验、验证要求,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由调查组组长指派调查组成员参加试验、验证工作。
采用摄像、拍照、笔录等方法记录试验部件的启封和试验、验证过程中的重要、关键阶段。
试验、验证结束后,试验、验证的部门应当提供试验、验证报告。报告应该由操作人、负责人和调查组成员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