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200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管理事故现场:
接管现场并听取负责现场保护和救援工作的单位的详细汇报。
负责现场和航空器残骸的监管工作。未经调查组同意,任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现场;未经调查组组长同意,不得解除对航空器残骸和事发现场的监管。
进入事发现场工作的人员应当听从调查组的安排,不得随意进入航空器驾驶舱、改变航空器残骸、散落物品的位置及原始状态。拆卸、分解航空器部件、液体取样等工作应当事先拍照或者记录其原始状态并在调查组成员的监督下进行。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安全防护措施:
对事发现场的有毒物品、危险品、放射性物质及传染病源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对现场人员和周围居民造成危害;
采取相应的防溢和防火措施,防止现场可燃液体溢出或者失火;
防止航空器残骸颗粒、粉尘或者烟雾对现场人员造成危害;
组织专业人员将现场的高压容器、电瓶等移至安全地带进行处理。处理前应当测量和记录有关数据,并记录其散落位置和状态等情况;
及时加固或者清理处于不稳定状态的残骸及其他物体,防止倒塌造成伤害或者破坏;
采取设立警戒线等安全防护措施,隔离事故现场的危险地带;
在事发现场配备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