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2007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并查明下列有关情况:
事发现场勘查;
航空器;
飞行过程;
机组和其他机上人员;
空中交通服务;
飞行签派;
天气;
飞行记录器;
航空器维修记录;
航空器载重情况及装载物;
通信、导航、雷达、航行情报、气象、油料、场道、灯光等各种勤务保障工作;
事发当事人、见证人、目击者和其他人员的陈述;
爆炸物破坏和非法干扰行为;
人员伤亡原因;
应急救援情况。
事发现场勘查;
航空器;
飞行过程;
机组和其他机上人员;
空中交通服务;
飞行签派;
天气;
飞行记录器;
航空器维修记录;
航空器载重情况及装载物;
通信、导航、雷达、航行情报、气象、油料、场道、灯光等各种勤务保障工作;
事发当事人、见证人、目击者和其他人员的陈述;
爆炸物破坏和非法干扰行为;
人员伤亡原因;
应急救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