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二章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空域分类 第八条 空域应当根据航路、航线结构,通信、导航、气象和监视设施以及空中交通服务的综合保障能力划分,以便对所划空域内的航空器飞行提供有效的空中交通服务。 第九条 航路、航线地带和民用机场区域设置高空管制区、中低空管制区、终端(进近)管制区和机场塔台管制区。 第十条 通常情况下,高空管制区、中低空管制区、终端(进近)管制区和机场塔台管制区内的空域分别称为A、B、C、D类空域。 第十一条 不同类型的空域垂直相邻时,在共同飞行高度层的飞行应当遵守限制较少的空域类型的要求,并提供适合该类空域要求的服务。A、B、C、D类空域对飞行的限制程度按照字母顺序… 第十二条 A、B、C类空域的下限,应当为该空域的最低可用飞行高度层;D类空域的下限应当为地面或者水面。A、B、C、D类空域的上限,应当根据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A类空域为高空管制空域。在我国境内标准大气压高度6000米以上的空间,可以划设高空管制空域。在此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必须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 第十四条 B类空域为中低空管制空域。在我国境内标准大气压高度6000米(含)至其下某指定高度的空间,可以划设中低空管制空域。在此类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 第十五条 C类空域为进近管制空域。通常是指在一个或者几个机场附近的航路、航线汇合处划设的、便于进场和离场航空器飞行的管制空域。它是高空管制空域或者中低空管制空域与机场管制… 第十六条 D类空域为机场管制地带。机场管制地带通常包括起落航线和最后进近定位点之后的航段以及第一个等待高度层(含)以下至地球表面的空间和机场机动区。在此类空域内飞行的航空…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