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空域分类 第十一条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空域分类 第十一条 不同类型的空域垂直相邻时,在共同飞行高度层的飞行应当遵守限制较少的空域类型的要求,并提供适合该类空域要求的服务。A、B、C、D类空域对飞行的限制程度按照字母顺序递减。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