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空域分类 第八条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空域分类 第八条 空域应当根据航路、航线结构,通信、导航、气象和监视设施以及空中交通服务的综合保障能力划分,以便对所划空域内的航空器飞行提供有效的空中交通服务。 第二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