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空域分类 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空域分类 第十四条 B类空域为中低空管制空域。在我国境内标准大气压高度6000米(含)至其下某指定高度的空间,可以划设中低空管制空域。在此类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对符合目视气象条件的,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并经过相应的管制单位批准,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