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空域分类 第十三条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空域分类 第十三条 A类空域为高空管制空域。在我国境内标准大气压高度6000米以上的空间,可以划设高空管制空域。在此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必须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