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章 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未经民航地区管理局许可而实施联合重组改制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联合重组改制企业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申请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撤销许可(附件8),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