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未经民航地区管理局许可而实施联合重组改制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联合重组改制企业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补充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该企业的违法信息同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定期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