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其他组织或个人有权对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违规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对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民航行政机关对被投诉或者举报的企业或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查处,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