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七十一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后予以实施。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