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七十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现已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的企业由国防科工委按照本规定重新规范、清理。 第八章 目录 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