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六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科技管理的违法行为: 转让未经鉴定的技术的; 为违法生产、销售的企业或通过非法渠道取得的产品提供技术服务的; 其他违反科技管理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