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进出口管理的违法行为:

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进出口业务的;

未经许可从事代理出口或进口业务的;

其他违反进出口管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