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六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进出口管理的违法行为: 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进出口业务的; 未经许可从事代理出口或进口业务的; 其他违反进出口管理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