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
无生产、试验、检验、储存制度或制度不健全的;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或技术操作规程,造成生产责任事故的;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民用爆破器材丢失或被盗的;
厂房、仓库设计不符合安全规范,安全措施不当的;
现场混制、混装炸药对外销售的;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其他违反安全管理的行为。
无生产、试验、检验、储存制度或制度不健全的;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或技术操作规程,造成生产责任事故的;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民用爆破器材丢失或被盗的;
厂房、仓库设计不符合安全规范,安全措施不当的;
现场混制、混装炸药对外销售的;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其他违反安全管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