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凭照、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违法行为:

没有凭照、生产许可证、准产证或超越凭照、生产许可证、准产证范围生产、销售民用爆破器材的;

假冒、伪造、变造生产企业凭照、经营企业凭照、专用生产设备生产企业凭照、生产许可证、准产证或将上述证照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生产企业违法销售其他企业产品或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外销民用爆破器材的;

未经许可擅自改建、扩建的;

未通过验收生产的;

其他违反凭照、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管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