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由国防科工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处或单处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业,注销生产企业凭照、经营企业凭照或准产证,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权处罚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