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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防科工委对安全生产许可实行年检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年检表》(一式3份,见附件2)报送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年检情况报送国防科工委。 第十六条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国防科工委报告。 第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国防科工委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3年内不再受理其该项许可申请。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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