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国防科工委报告。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