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国防科工委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3年内不再受理其该项许可申请。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