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年检情况报送国防科工委。

对安全生产许可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由国防科工委责令其限期停产整顿。整顿完成后,企业重新申请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