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时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一并申请办理换发手续。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