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章 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飞行程序设计人员承担设计工作应从事飞行程序设计见习1年以上。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