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章 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飞行程序设计单位应当具有3名(含)以上设计人员,具备适当的办公场所、设备、设计软件等条件,建立相应质量保证体系,并在民航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