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6年) 第九章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6年) 第九章 第九章 空管工程建设管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项目法人为民航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或者空管分局(站)的空管建设工程。 第六十八条 空管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应当按照国家及民航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空管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七十条 空管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第七十一条 空管工程在相应的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的台(站)址得到批复后方可报审初步设计。 第七十二条 空管工程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总投资。 第七十三条 空管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七十四条 空管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按照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项目法人报批空管工程初步设计时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第七十六条 空管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第七十七条 空管工程初步设计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 第七十八条 空管工程初步设计一经批准,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第七十九条 空管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八十条 空管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第八十一条 空管工程中的土建部分应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将审查报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八十二条 空管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第八十三条 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八十四条 空管工程的建设实施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监理、质量监督等制度。 第八十五条 空管工程的招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十六条 承担空管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十七条 空管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十八条 空管工程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质量监督手续。 第八十九条 机场工程配套的空管工程可与机场工程采用建设集中管理模式,统一组建工程建设指挥部,统一开展整体工程项目申报、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征地拆迁、… 第九十条 空管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十一条 空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十二条 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飞行校验的通信、导航、监视等设施设备,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飞行校验手续,并取得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第九十三条 空管工程经过民航管理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十四条 项目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门申请验收空管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十五条 项目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门申请验收空管工程,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第九十六条 下列空管工程由民航局组织验收: 第九十七条 其他空管工程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验收。 第九十八条 民航管理部门验收空管工程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第九十九条 民航管理部门验收空管工程的内容包括: 第一百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国家、民航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空管工程档案资料。 第一百零一条 未经验收合格的空管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一百零二条 空管工程项目法人应在空管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一百零三条 空管工程实行工程建设信息报告制度。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期为自批准立项之日起,至投入使用止。 第一百零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指定项目信息员对其实施工程的建设信息及时进行收集、统计和整理,形成电子文本。 第一百零五条 空管工程建设信息在开工建设前每季度报告一次,开工建设后每月报告一次。报告日期为次月的5日之前。 第一百零六条 民航局空管局负责审核空管工程建设信息,并将审核后的工程建设信息电子文本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于每月10日前报民航局。 第一百零七条 空管工程建设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百零八条 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时,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