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6年) 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项目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门申请验收空管工程,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包括: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及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工程项目内容、规模、技术方案和措施、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和安装设备等;
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
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及整改工作完成情况;
竣工验收结论;
工程竣工项目一览表。
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空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环保、消防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准许使用意见或备案文件。
主要工艺设备的检测情况。
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