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七章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通告 第五十二条 机场设备样品检测合格、制造商通过质量一致性审核的,检验机构应当编制检验合格报告报送中国民航局。 第五十三条 中国民航局收到检验机构有关机场设备的检验合格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通告的形式对合格机场设备名称等信息予以公布。 第五十四条 制造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有关联系方式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检验机构报告。机场设备停产的,制造商应当在停产后30日内向原检验机构报告。 第五十五条 中国民航局收到检验机构关于制造商有关事项变更、停产的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通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五十六条 中国民航局收到检验机构撤回有关检验合格结论的报告后,对撤回的有关机场设备信息以通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