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机场设备样品检测合格、制造商通过质量一致性审核的,检验机构应当编制检验合格报告报送中国民航局。

检验合格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机场设备的名称、型号;

制造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

检测报告、质量一致性审核报告;

其他有关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