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七章 通告 第五十四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通告 第五十四条 制造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有关联系方式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检验机构报告。机场设备停产的,制造商应当在停产后30日内向原检验机构报告。 检验机构收到制造商有关事项变更、停产的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中国民航局。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