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七章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使用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机场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经民航局通告合格的机场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机场设备。 第五十六条 机场设备交付使用时,机场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进行核实、验收,并进行记录。 第五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机场设备随附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编制相应的检查和维护规程,对机场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进行记录。 第五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机场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本机场及驻场单位的所有在用机场设备进行登记。使用单位应当在机场设备投入使用前,向机场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并及时向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机场设备的安全技… 第六十条 机场设备登记或安全技术档案信息发生变化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机场管理机构更新。 第六十一条 使用单位对设备主体结构、主要部件或操作系统进行改造升级的,应当获得原制造商的认可,或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第六十二条 使用中的机场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机场管理机构和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