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机场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经民航局通告合格的机场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机场设备。

机场设备出现故障、老化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导致性能下降时,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