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获得使用许可证的专用设备,因设计缺陷或技术标准或法规要求发生改变需进行改进的,专用设备制造商应对产品进行改进,并将改进情况报民航总局审查。

获得使用许可证的专用设备,发生重大技术改动的,必须重新申办使用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