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管理 第二节 使用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管理 第二节 使用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条 专用设备制造商自行决定停止已获得使用许可证产品的生产,应及时交回使用许可证。 民航总局对已停止生产的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