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管理 第二节 使用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八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管理 第二节 使用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八条 民航总局对使用许可证实施持续监督管理,对专用设备进行不定期的质量抽查,对其生产场所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