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管理 第二节 使用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七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管理 第二节 使用许可证的管理 第十七条 取得使用许可证的专用设备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许可证标志。 第二节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