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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立法规划与计划

第五条 民政部根据民政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立法规划,通过制定年度立法计划逐步实施。 第六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循突出重点与统筹兼顾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立、改、废并举。 第七条 司(局)提出立法建议,应当包括立法项目名称、制定必要性、制定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报送时间和起草司(局)等内容。 第八条 年度立法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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