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部政策法规司依照本规定组织、协调民政部立法工作,负责编制并督促实施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立法协调,审查法规草案并提请部务会议讨论审议,办理其他立法工作。 部其他司(局)依照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立法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