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应当符合国家立法制度,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坚持从实际出发,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体现人民意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