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2014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民政部代行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制定、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适用本规定。 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草案在本规定中统称为法规草案。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